接下去,諾曼將根據二種狀況回應大伙兒:
1、對集團公司內企業(含集團公司)中間的資產無嘗借款個人行為,增值稅免稅。
比如:D企業與E企業為同某企業集團,因周轉資金必須,2019年3月至6月,D企業無嘗應用E企業資產200萬余元。那麼,對于E企業向D企業無嘗借款資產個人行為是不用交納所得稅的。
參照現行政策:《G 家財政部 G 稅總局有關確立養老院增值稅免稅等現行政策的通告》(稅務總局〔2019〕20號)要求: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對集團公司內企業(含集團公司)中間的資產無嘗借款個人行為,增值稅免稅。
留意:這一現行政策可用全部的集團公司內企業(含集團公司),不僅說白了的養老院。如:集團公司二J 企業中間的資產無嘗借款、集團公司二J 企業和三J 企業中間的資產無嘗借款、集團公司和三J 企業中間的資產無嘗借款等狀況都可用。
2、對非企業集團公司內企業中間的資產無嘗借款個人行為,必須按照規定視同銷售交納所得稅。
依據有關要求,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向別的企業或是本人無嘗出示服務項目的,需作視同銷售解決,但用作公益慈善或是以廣大群眾為目標的以外!不難看出,對非企業集團公司內企業中間的借款,即便借款人不扣除貸款利息也必須視作存有借款收益,應交納所得稅。
參照現行政策:《G 家財政部、G 稅總局有關全方位拉開增值稅改征所得稅示范點的通告》(稅務總局〔2016〕36號)第十四條要求,以下情況視同銷售服務項目、無形資產攤銷或是房產:
(一)企業或是個體戶向別的企業或是本人無嘗出示服務項目,但用作公益慈善或是以廣大群眾為目標的以外。
(二)企業或是本人向別的企業或是本人無嘗出讓無形資產攤銷或是房產,但用作公益慈善或是以廣大群眾為目標的以外。
從而,諾曼友誼提示:對集團公司內企業(含集團公司)中間的資產有償服務借款個人行為,歸屬于合乎(稅務總局〔2016〕36號)要求統借統還的標準的,容許增值稅免稅。